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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肇庆四会多家单位被依法查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基孔肯雅热、登革热等蚊媒传染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切实防范化解传播风险,四会市卫生健康局、四会市疾控中心(四会市卫生监督所)组织执法力量,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育、托幼机构)、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接待酒店及赛事场馆等重点场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履行蚊媒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截至目前,已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多家违反防控规定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理,涉及医疗卫生机构、酒店等多个领域。

为深入贯彻落实基孔肯雅热、登革热等蚊媒传染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切实防范化解传播风险,四会市卫生健康局、四会市疾控中心(四会市卫生监督所)组织执法力量,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育、托幼机构)、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接待酒店及赛事场馆等重点场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履行蚊媒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截至目前,已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多家违反防控规定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理,涉及医疗卫生机构、酒店等多个领域。

案例一:四会市某全科诊所未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案

2025年10月1日,四会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四会市某全科诊所开展传染病疫情防控监督检查。经查,该诊所预检分诊台无医务人员在岗值守,未按规定对发热患者开展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上述行为表明该诊所未依法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及《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该诊所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肇庆四会多家单位被依法查处

案例二:四会市两家医疗机构因未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2-1:四会市贞山街道某卫生站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案

2025年9月29日,四会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传染病疫情防控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四会市贞山街道某卫生站注射室内生活垃圾桶中存放的黑色胶袋内混有使用过的棉签、输液滴管等医疗废物。该卫生站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容器,存在违反医疗废物分类管理规定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卫生站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肇庆四会多家单位被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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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2:四会市某诊所未规范分置医疗废物案

2025年9月30日,四会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四会市某诊所开展传染病疫情防控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治疗室内生活垃圾桶中存放的黑色胶袋混装使用过的玻璃药瓶、口罩等医疗废物。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医疗废物分类存放的规定。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该诊所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将医疗废物分类存放于专用包装物内。

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肇庆四会多家单位被依法查处

案例三:四会市贞山街道某山庄未及时清除积水垃圾案

2025年8月,四会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四会市贞山街道某山庄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山庄存在以下问题:走廊摆放的1坛水生植物水体存在蚊蚴孳生现象;更衣室旁排水渠内垃圾堆积并存在积水;储水罐区域堆放建筑废料且地面积水未清理。上述事实表明,该山庄未履行及时清除积水与垃圾的责任,未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违反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

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和《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山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即:更换水生植物容器积水、清理排水渠垃圾及积水、清除储水罐区域建筑废料与地面积水,并完善防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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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四会市多家酒店因未落实积水清理责任导致蚊虫孳生受行政处罚

案例4-1:四会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积水清除义务致蚊虫孳生案

2025年8月,四会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四会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楼顶存在污水蓄积池,池底覆盖青苔且水面漂浮杂物,周边可见成蚊活动;热水水塔与中央热水器周边区域存在地面积水问题。该单位未依法履行清除各类积水、控制蚊虫孳生的主体责任,违反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完成楼顶污水池清理(清除青苔及漂浮物并更换水体)、消除热水水塔及中央热水器周边地面积水,并建立定期巡查与积水清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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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2:四会市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及时清除积水致蚊虫孳生案

2025年9月30日,四会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四会市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侧门外储水箱区域存在地面积水,废弃陶罐内积存水体并孳生蚊蚴活体;另一储水箱房内废弃地拖桶积存水体并孳生蚊蚴。该单位未及时清除积水、防控蚊虫孳生,违反《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酒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清除地面积水,彻底清理陶罐及地拖桶积水,全面排查其他潜在孳生源。

案例4-3:四会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积水清理责任致蚊虫孳生案

2025年9月30日,四会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四会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3楼天台角落及废弃胶箱内各存在一处积水,两处均发现孑孓活体;8楼天台建筑物下大面积积水区域存在成蚊活动迹象。该单位未及时清除积水、控制蚊虫孳生,违反《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酒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清除天台积水,全面排查酒店范围内其他孳生风险区域。

案例4-4:四会市某商务酒店未清理积水及垃圾致蚊虫孳生案

2025年10月1日,四会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四会市某商务酒店楼顶天台堆置废弃花盆植被,相邻水渠积存大量水体且周边存在成蚊活动。该单位未及时清除积水及垃圾导致蚊虫孳生,违反《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酒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清除天台积水及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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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5:四会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清除积水致蚊虫孳生案

2025年10月1日,四会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四会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楼顶天台排水渠存在大面积积水且周边存在成蚊活动。该单位未及时清除积水导致蚊虫孳生,违反《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酒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清除楼顶天台排水渠积水。

案例4-6:四会市东城街道某酒店未清除积水致蚊虫孳生案

2025年10月1日,四会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四会市东城街道某酒店楼顶天台存在大面积积水且周边存在成蚊活动。该单位未及时清除积水导致蚊虫孳生,违反《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完成违法行为整改。

案例五:某养老机构未及时清除积水导致蚊虫孳生案

2025年8月,四会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养老机构楼顶洗衣机旁存在积水现象,积水区域可见成蚊活动。该机构未履行及时清除积水的法定责任,违反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养老机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清除楼顶积水,全面排查院内易积水区域,严格落实防蚊措施,切实保障老年人生活环境安全。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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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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