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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征收反补贴税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按照商务部2020年第47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补贴税。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按照商务部2020年第47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补贴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税率如下:

  1。陶氏化学公司 37.7%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OQ化学公司 34.2%

  (OQ Chemicals Corporation)

  3。 其他美国公司 37.7%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天牛新闻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kupercorp.com/23566.html

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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